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九六號
原告丙○○
乙○○右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辛○○
原告甲○○
丁○○○辛○○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 律師被告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庚○○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庚○○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上更㈠字第二七號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院田刑巳字第三五六號函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