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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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80號上訴人 凌敏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勞訴字第80號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33,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25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28,418元【計算式:85,254元1/3=28,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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