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69號原告 張慶輝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被告 黃張金綢
張慶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並將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因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995,018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3份、房屋稅籍證明書1份在卷可按,是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995,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康紀媛附表:編號不動產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1坐落嘉義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十四分之一361,271元(計算式:170.01×51,000×1/24≒361,27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坐落同段106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十四分之一930,261元(計算式:計算式:437.77×51,000×1/24≒930,26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坐落同段106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十四分之一410,486元(計算式:計算式:193.17×51,000×1/24≒410,48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4同段605建號,即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街00號4樓1建物,應有部分全部293,000元總計1,995,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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