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2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 粟振庭 被告財政部代表人 蘇建榮 (部長)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於107年3月28日以107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7年度裁字第195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其後,原告亦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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