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交簡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七一О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六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右右正本證明與原?
輓L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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