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竹北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
     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五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彭政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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