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412號異議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上列異議人與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HouseInternationalCorp.)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41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且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此觀同法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異議人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01年10月30日101年度重訴字第300號裁定提起抗告。因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02年5月22日裁定定期命異議人繳納,異議人收受裁定後逾期未繳納,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異議人提出異議,未據何具體理由,應認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