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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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385號債權人 鄭玲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裕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 廖德祐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弘裕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對廖德祐之請求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