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83號原告 徐毓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被告 吳萬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經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系爭房屋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600,500元,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可稽(見108年度壢司簡調字卷第5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預繳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