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雅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子彤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6年5月至108年4月間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三、請就聲請人所陳報交通費當中的油資、保養、修繕及停車費,分項列出每月支出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106年5月至107年11月間房屋租賃契約,並提出聲請人106年5月至108年4月間給付租金之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