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甲○○
王證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鐘玟 間請求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
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