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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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4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王振瑋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振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具保人王振瑋(下稱被告)涉嫌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另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展庚
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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