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46號原告 王鵬燊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 律師被告 施驊珊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被告 高銓宏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 律師
何仁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欄五、關於「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及被告 王鵬粲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見本院卷一第119頁)翌日即110年12月2日起;被告 施施驊珊 自民國110年12月3日(見本院卷一第117頁)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及被告高銓宏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見本院卷一第119頁)翌日即110年12月2日起;被告施驊珊自110年12月3日(見本院卷一第117頁)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