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4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428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14日下午2時12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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