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3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世棠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世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健忠
法官劉子健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