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夏傑毅 被告 邱士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90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