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2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聖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執聲付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聖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聖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66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32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9年8月26日入監服刑,嗣於101年3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101年3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44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法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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