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平股)被告張麗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麗英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健忠
法官王鴻均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龔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