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4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24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尚展
被   告  廖敏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陸佰參拾柒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辦易貸金貸款使用,詎嗣後
未再依約按期繳款,目前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44,63
7元及利息尚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易貸金申請書、客戶帳務
查詢作業等件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
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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