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永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卓俊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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