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淇鈴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黃沛文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淇鈴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黃沛文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