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404號債權人雲林縣元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債務人 陳成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依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二零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依年利率三點零二零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依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五二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依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九五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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