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9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7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8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8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8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5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0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3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05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3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子園
韓雨珊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7293、49742、59315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50749、50830、54278、54781、56459、58853、59193、59715號、113年度偵字第1995、2721、3873、4418、5650、6473、7105、10434、13697、15591、24355、27337、37505、50866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9135號、113年度偵字第27337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0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皆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6、30至40、42至44、4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6、30至40、42至44、4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其餘如附表十三所示追加起訴部分免訴。
韓雨珊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10、27至29、38至41、45至4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至10、27至29、38至41、45至4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文祥犯如附表一編號42至4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2至4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丙○○(TELEGRAM暱稱「烤乳鴿」,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69號判處罪刑確定,不在本案起訴範圍)、曾文祥於民國112年5月底某日,加入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鱷魚集團-白」、「鱷魚集團-偉偉」、「樂客」、「小宇」、「KING」、「(3個戴墨鏡表情符號)」、LINE暱稱「勇」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韓雨珊於112年3月14日前某日起(TELEGRAM暱稱「九尾娘娘」),基於參與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謀定由韓雨珊、丙○○負責持人頭金融卡提領被害人詐欺款項再轉交上手之車手工作,韓雨珊可獲取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丙○○獲取提領款項之3%或1.5%作為報酬,曾文祥則負責駕車載丙○○領款,每日報酬3000元。丙○○、韓雨珊、曾文祥即與「鱷魚集團-白」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二至十一所示時間,對如附表二至十一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二至十一所示之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後,於如附表二至十一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將如附表二至十一所示之金額,匯款至如附表二至十一所示由上開詐騙集團所掌控之人頭帳戶內;再由丙○○、韓雨珊、曾文祥以如附表二至十一所示之方式,各別或共同於如附表二至十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至十一所示之人遭詐欺之款項,再輾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與隱匿贓款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 呂宥德 、 劉淑瑜 、 劉英彤 、 黃宜芳 、 許鎔薇 、 邱禹懷 、 鄭筱蓉 、 黃彩嫣 、 楊雅婷 、 蔡博衆 、 陳姵榛 、 蔡佩吟 、 張子文 、 賴宗旻 、 葉家銘 、 王于瑄 、 李麗仙 、 邱怡蓁 、 張友嘉 、 吳宓璇 、 黃芷柔 、 蔡勇斌 、 蕭子瑜 、 馮建維 、 蕭亦彣 、 鄭傑 、 傅美馨 、張 書豪 、 朱雅瑜 、 葉東龍 、 顏素貞 、 蘇聖皓 、 陳亭彣 、 蔡遠志 、 林玉珊 、 劉思妤 、 廖欣怡 、 吳佳凌 、 謝淑梅 、 蕭秋元 、 楊珮琪 、 王彥尊 、 劉欽銘 、 鄧安琪 、 陳惠宇 、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六、太平、 霧峰 、豐原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臺中地檢署)偵查起訴暨臺中地檢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本案被告丙○○、韓雨珊、曾文祥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皆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之適用,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下述關於被告韓雨珊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所引用之證據,不包括證人於警詢時所述,就被告韓雨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名,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上開簡式審判程序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而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曾文祥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被告韓雨珊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49742號卷第55-62頁、偵49135號卷第23-37、179-180頁、偵47293號卷第63-68、87-91頁、少連偵204號卷第35-41、359-361頁、偵27337號卷一第201-227頁、偵1995號卷第43-46頁、偵3873號卷第69-83、117-125頁、偵50830號卷第41-57頁、偵4418號卷第73-87頁、偵59715號卷第39-48頁、偵59193號卷第59-63頁、偵50749號卷第35-45頁、偵54781號卷第27-41頁、偵58853號卷第43-52頁、偵54278號卷第29-39頁、偵50749號卷第127-128頁、偵13697號卷第33-47頁、偵7105號卷第57-67頁、偵5650號卷第25-28頁、偵6473號卷第27-30頁、偵15591號卷第71-81頁、偵5650號卷第83-84頁、偵24355號卷第59-63頁、偵27337號卷一第201-227、263-267、269-285頁、偵56459號卷第41-44頁、偵50866號卷第37-41頁;本院金訴字190卷第167、273、371頁),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丙○○、韓雨珊、曾文祥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詳見附表十二、丙、同案被告筆錄部分),並經證人即如附表十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明確(詳見附表十二、乙、被告以外之人筆錄部分),另有如附表十二所示書證部分所示資料(詳見附表十二、甲、書證部分)在卷可佐。是被告丙○○、韓雨珊、曾文祥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丙○○、韓雨珊、曾文祥上開等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以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廣義刑法之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他刑罰法令(即特別刑法)之制定,或有係刑法之加減原因暨規定者,於刑法本身無規定且不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
⒈查被告丙○○、韓雨珊、曾文祥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此屬刑法第339條之4之特別規定,惟該條規定已分別提高「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之法定刑度,本件被告「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卷內無證據顯示達500萬元,自無該加重規定之適用,即無須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又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屬於新增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揆諸上開說明,與刑法減輕事由不牴觸,應予適用,亦無法律割裂適用之問題。
⒉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如附表二至十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分別或共同由被告丙○○、韓雨珊、曾文祥以如附表二至十一所示之方式提領遭詐欺之款項,再輾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去向與所在,同時因而妨礙國家對於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均該當於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洗錢行為,對被告3人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⒊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並改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洗錢防制法第23條,自113年8月2日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改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8月2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質言之,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後之規定以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更以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始能減刑,是上開2次修正後之要件欲趨嚴格。本案就此部分洗錢罪刑有關之事項,包含本案被告3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被告丙○○、曾文祥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本案洗錢犯行且本案有獲取犯罪所得(詳見下述)然未繳回;被告韓雨珊於偵查中否認其自112年6月15日前之洗錢犯行,然坦承自112年6月17日後之洗錢犯行,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全部洗錢犯行,且本案有獲取犯罪所得(詳見下述)然未繳回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處斷刑未超過特定犯罪即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最重本刑有期徒刑7年,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被告丙○○、曾文祥、韓雨珊均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輕規定之適用,是修正前本案處斷刑範圍之上限為有期徒刑6年11月,下限為有期徒刑1月,而依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刑,被告丙○○、曾文祥、韓雨珊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自白減輕規定之適用,是修正後本案處斷刑範圍之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下限為有期徒刑6月,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一體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上開等規定。
⒋被告3人所犯下述等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詳如下述),則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第5223號判決等意旨,關於想像競合犯之新舊法比較,應先就新、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法條,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為比較,則本案並無詐欺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已如前述,從一較重之法條無論新舊法時期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毋庸再為新舊法比較,然得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自白(無犯罪所得或已自動繳交)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㈡核被告韓雨珊如附表一編號1、4至10、27至29、38至41、45至48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行為,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核被告丙○○如附表一編號1至26、30至40、42至44、49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核被告曾文祥如附表一編號42至43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另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9135號、113年度偵字第27337號、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與如附表一編號1、2、39、40所示之犯罪事實有實質上同一之一罪關係,為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由本院併予審理。
㈢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1、3至10、38至40所示行為,與被告韓雨珊及其等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42至43所示行為,與被告曾文祥及其等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2、11至26、30至37、44、49所示行為,與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及被告韓雨珊就附表一編號27至29、41、45至48所示行為,與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本案詐欺集團以同一詐欺方式,對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施行詐術,該等告訴人、被害人因而分別匯款,及被告丙○○、韓雨珊就各該告訴人遭騙所匯贓款分次提領之行為,各次匯款、提領係於密接時間、同一地點為之,且侵害同一告訴人、被害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㈤按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係被告韓雨珊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本件被告韓雨珊就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首次詐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另被告韓雨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4至10、27至29、38至41、45至48所示行為;被告丙○○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26、30至40、42至44、49所示行為;被告曾文祥所為如附表一編號42至43所示行為,亦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其等上開等行為皆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而所分別採行不法手段,且於犯罪時間上有局部之重疊關係,並前後緊接實行以遂行詐取財物之目的,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1至26、30至40、42至44、49所犯之41罪;被告韓雨珊就附表一編號1、3至10、27至29、38至41、45至48所犯之20罪;被告曾文祥就如附表一編號42至43所犯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分論併罰。
㈦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丙○○、韓雨珊、曾文祥所取得之報酬(詳見下述沒收部分)均未繳回,即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㈧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被告韓雨珊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已就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之事實均坦承不諱,堪認已自白犯罪,是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規定之適用。雖其此部分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因想像競合之故,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惟本院仍應將前開參與犯罪組織罪減輕其刑之情形評價在內,於量刑併予審酌。
㈨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雖規定:「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惟被告韓雨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先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詐欺告訴人、被害人等,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被告韓雨珊持提款卡提領贓而擔任現金取款車手之角色,尚難認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㈩被告丙○○、韓雨珊、曾文祥均未繳回其等之犯罪所得,自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參與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取財,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實屬可責;惟被告3人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尚有悔意,然迄今均未能與告訴人、被害人等和解、調解或賠償損害;考量被告在詐欺集團之分工屬於提款車手之下層角色,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所生危害;兼衡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學經歷、工作與生活狀況(見本院金訴字190號卷第372-37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9所示之刑。復衡酌其等之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為整體評價,就所宣告其等有期徒刑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所明定。而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固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因其等組織分工及有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經查:
⒈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略以:我自己提領的部分以及與被告曾文祥共犯的部分,是收取提領金額3%的報酬,與被告韓雨珊共犯的部分是收取提領金額1.5%的報酬等語(見本院金訴字190號卷第167、273頁),據此核算,被告丙○○本案全部犯行之犯罪所得(詳見附表二「丙○○犯罪所得」欄),即為4萬6160元(計算式:1260元+900元+195元+840元+510元+450元+1500元+1198元+195元+2160元+3990元+2250元+2970元+3150元+2100元+1800元+900元+4050元+4500元+4497元+900元+1740元+1360元+1800元+630元+315元=4萬6160元),雖未據扣案,應依上開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韓雨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略以:我本案犯罪所得是每日2000元等語(見本院金訴字190號卷第273頁),據此核算,被告韓雨珊本案全部犯行之犯罪所得即為1萬4000元(計算式:2000元×7天【112年3月14日、112年6月14、15、17、20、25、26日,共7日】=1萬4000元),雖未據扣案,應依上開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曾文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略以:我本案犯罪所得如每日3000元等語(見本院金訴字190號卷第273頁),據此核算,被告曾文祥本案全部犯行之犯罪所得即為3000元(計算式:3000元×1天【112年6月9日,共1日】=3000元),雖未據扣案,應依上開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洗錢之沒收規定,業經修正移列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於113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113年8月2日施行生效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規定,合先敘明。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修正理由為:「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可見本條規定旨在沒收洗錢犯罪行為人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故將「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予以沒收,至於修正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文字,則僅係為擴張沒收之主體對象包含洗錢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為目的。從而,倘若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並未查獲扣案,關於洗錢行為標的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仍應以對於該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具有管理、處分權限之人為限,以避免過度或重複沒收。本案被告3人收取之款項,已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業如前述,未經查獲,且卷內亦無證據資料證明該款項為被告所有,或在其實際掌控中,依法無從對其等宣告沒收本件洗錢標的之金額,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一、追加起訴意旨(112年偵字第56459號、113年偵字第27337號)另略以:被告曾文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犯上開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犯行,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曾文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搭載被告丙○○提領贓款而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1574、1575、1576號追加起訴,於113年7月16日繫屬本院,嗣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354號案件審理後,認定被告曾文祥犯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被告曾文祥經本院以上揭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審酌被告曾文祥於該案搭載被告丙○○提領贓款之行為態樣,與本案所為犯行雷同,遂行詐欺等犯行時間相近,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文祥於前案參與之詐欺集團與本案詐欺集團不同,是依有利於被告原則,應認被告曾文祥於上開案件所參與之詐欺集團與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曾文祥所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為同一犯罪組織。而本案於113年9月9日始追加起訴繫屬於本院,有該署中檢介服112偵56459字第1139111310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見本院金訴字第3051卷第5頁)可查,揆諸前開說明,本案繫屬在後,被告同一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罪事實,檢察官再行追加起訴,自係對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本應諭知不受理,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曾文祥經追加起訴並經認定有罪之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加重詐欺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乙、免訴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112年偵字第50749、50830、54278、54781、58853、59193、59715號、113年偵字第4418號)另略以:被告丙○○如附表十三編號1至4所示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重行起訴者,繫屬在後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7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若後起訴之判決,已經確定,應以先確定者有既判之拘束力,繫屬在先之法院,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所謂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其立法意旨無非以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乃指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只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覆裁判。
三、經查,被告丙○○就附表十三編號1至4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本案追加起訴犯罪事實,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偵字第9197號提起公訴,且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60號判決在案,已於113年8月16日判決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被告丙○○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而本案與該案就附表十三編號1至4所示追加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均係同次詐欺告訴人 吳永強 、張友嘉、黃芷柔、蕭子瑜後提領贓款之犯行,是被告丙○○經追加起訴之本案如附表十三編號1至4犯罪事實,與前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60號確定判決為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應為該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從而,檢察官就被告丙○○此部分所為犯行,應不得再行追訴,按諸前揭說明,爰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晴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晴、何昌翰、黃勝裕、張桂芳、潘曉琪追加起訴、及檢察官何昌翰、潘曉琪、陳姵伊移送併辦,檢察官楊雅婷、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對應之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呂宥德
附表二編號1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韓雨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劉淑瑜
附表二編號2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劉英彤
附表二編號3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韓雨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三編號1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韓雨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黃宜芳
附表三編號2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韓雨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許鎔薇
附表三編號3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韓雨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邱禹懷
附表三編號4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韓雨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鄭筱蓉
附表三編號5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韓雨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附表三編號6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韓雨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附表三編號7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韓雨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黃彩嫣
附表四編號1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楊雅婷
附表四編號2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蔡博衆
附表四編號3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陳姵榛
附表四編號4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蔡佩吟
附表四編號5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張子文
附表四編號6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賴宗旻
附表四編號7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葉家銘
附表四編號8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王于瑄
附表四編號9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李麗仙
附表四編號10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邱怡蓁
附表四編號11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附表四編號12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樓 明軒
附表四編號13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吳宓璇
附表四編號14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蔡勇斌
附表四編號15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馮建維
附表四編號16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蕭亦彣
附表五編號1
韓雨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鄭傑
附表五編號2
韓雨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傅美馨
附表六編號1
韓雨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附表七編號1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附表七編號2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朱雅瑜
附表七編號3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顏素貞
附表七編號4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葉東龍
附表七編號5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蘇聖皓
附表七編號6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陳亭彣
附表七編號7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蔡遠志
附表七編號8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林玉珊
附表七編號9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韓雨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9
劉思妤
附表七編號10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韓雨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0
廖欣怡
附表八編號1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韓雨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1
吳佳凌
附表九編號1
韓雨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謝淑梅
附表十編號1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蕭秋元
附表十編號2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楊珮琪
附表十編號3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王彥尊
附表十編號4
韓雨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6
劉欽銘
附表十編號5
韓雨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7
鄧安琪
附表十編號6
韓雨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8
陳惠宇
附表十編號7
韓雨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9
甲○○
附表十一編號1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車手
提款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
丙○○犯罪所得(計算式採無條件捨去法)
1
呂宥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7日晚間9時20分許,透過臉書私訊告訴人呂宥德,賣東西先經認證,嗣於同日晚間9時39分許致電告訴人呂宥德,要求以LINE聯繫,隨後向其佯稱:需操作ATM轉帳以認證帳戶等語,致其陷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17日晚間10時5分許
4萬9988元
謝孟杰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韓雨珊(搭乘丙○○駕駛,以不知情者 歐勝瑜 名義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自小客車)
112年6月17日晚間10時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台麗店
2萬元
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4000元共計8萬4000元×1.5%=1260元
112年6月17日晚間10時8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17日晚間10時9分許
1萬元
112年6月17日晚間10時2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喜樂店
2萬元
112年6月17日晚間10時3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中中清店
1萬4000元
112年6月17日晚間10時10分許
3萬4898
元
2
劉淑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9日下午4時許,致電告訴人劉淑瑜,佯稱:因其參與全統路跑系統有誤,遭誤收10人份報名費,需操作ATM轉帳等語,致其陷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9日晚間7時50分許
2萬9985元
丙○○自行提領
112年6月9日晚間7時57分許
台中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南屯分行
2萬
2萬元+1萬元
共計3萬元×3%=900元
112年6月9日晚間7時58分許
台中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南屯分行
1萬
3
劉英
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5日,致電告訴人劉英彤,佯稱:告訴人劉英彤有參加奇時代橘網購之優惠活動,需先匯款始得取消參與該活動等語,致其陷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15日晚間7時46分許
1萬3018元
丁瑞鴻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韓雨珊(搭乘丙○○駕駛,以不知情者歐勝瑜名義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自小客車)
112年6月15日晚間7時50分許
台中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西屯分行
1萬3000元
1萬3000元×1.5%=195元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車手
提款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
丙○○犯罪所得(計算式採無條件捨去法)
1
徐宛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5日致電告訴人徐宛彤,佯稱係旋轉拍賣客服人員,客戶反應無法下單,須配合完善旋轉拍賣會員之設定等語,致其陷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6月25日下午3時37分許
②112年6月25日下午3時40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6205元
李信輝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韓雨珊(搭乘丙○○駕駛,以不知情者歐勝瑜名義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自小客車)
112年6月25日下午3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育立門市
2萬元
2萬元+2萬元+1萬6000元共計5萬6000元×1.5%=840元
112年6月25日下午3時41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25日下午3時42分許
1萬6000元
2
黃宜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5日下午3時許致電告訴人黃宜芳,佯稱係旋轉拍賣客服人員,告訴人黃宜芳之收款帳戶異常,須依指示操作帳戶以認證,客戶始可下單購買商品等語,致其陷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6月25日下午3時53分許
②112年6月25日下午4時3分許
①3萬56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71元,應予更正)
②4012元
李信輝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韓雨珊(搭乘丙○○駕駛,以不知情者歐勝瑜名義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自小客車)
112年6月25日下午3時5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金城店
2萬元
2萬元+1萬元+4000元共計3萬4000元×1.5%=510元
112年6月25日下午3時57分許
同上
1萬元
112年6月25日下午4時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太平大道店
4000元
3
許鎔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5日下午3時51分,致電告訴人許鎔薇,佯稱係其沐浴乳公司之客服人員,告訴人許鎔薇被誤定為高級會員,須提供金融卡並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等語,致其陷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5日下午4時31分許
2萬9988元
李信輝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韓雨珊(搭乘丙○○駕駛,以不知情者歐勝瑜名義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自小客車)
112年6月25日下午4時3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OK便利商店太平宜昌店
2萬元
2萬元+1萬元共計3萬元×1.5%=450元
112年6月25日下午4時35分許
1萬元
4
邱禹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0日晚間8時121分許,致電告訴人邱禹懷,佯稱係旋轉拍賣客服人員,告訴人邱禹懷之收款帳戶異常,致買家帳戶凍結,須依指示操作解除凍結,否則要賠款3倍等語,致其陷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0日晚間9時40分許
9萬9985元
韓雨珊(搭乘丙○○駕駛,以丙○○名義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自小客車)
112年6月20日晚間9時4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綠園道店
10萬元
10萬元×1.5%=1500元
5
鄭筱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0日晚間9時24分許,致電告訴人鄭筱蓉,佯稱係旋轉拍賣客服人員,告訴人鄭筱蓉之收款帳戶異常,須依指示操作解除凍結等語,致其陷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6
月20日晚
間9時42
分許
②112年6
月20日晚
間10時8
分許
③112年6
月20日晚
間10時9
分許
④112年6
月20日晚
間10時10
分許
⑤112年6
月20日晚
間10時11
分許
⑥112年6
月20日晚
間10時12
分許
①2萬9987元
②9987元
③9986元
④9985元
⑤9987元
⑥9986元
吳彥良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韓雨珊(搭乘丙○○駕駛,以丙○○名義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自小客車)
112年6月20日晚間9時4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綠園道店
3萬元
3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1萬9900元共計7萬9900元×1.5%=1198元
112年6月20日晚間10時1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店中堂店
1萬元
112年6月20日晚間10時1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店中堂店
1萬元
112年6月20日晚間10時1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店中堂店
1萬元
112年6月20日晚間10時1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綠園道店
1萬9900元
6
李泓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0日晚間9時20分許,致電被害人李泓均,佯稱係Vangar拍賣客服人員,被害人李泓均被加入會員,須繳入會費1萬3000元,須依指示操作帳戶以解除會員等語,致其陷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0日晚間9時49分許
1萬3015元
吳彥良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韓雨珊(搭乘丙○○駕駛,以丙○○名義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自小客車)
112年6月20日晚間9時5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綠園道店
1萬3000元
1萬3000元×1.5%=195元
7
王毓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5日晚間9時48分許,致電被害人王毓絜,佯稱係旋轉拍賣客服人員,被害人王毓絜之收款帳戶異常,致買家帳戶遭凍結,須依指示操作解除凍結等語,致其陷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6
月25日晚
間10時18
分許
②112年6
月25日晚
間10時19
分許
③112年6
月25日晚
間10時27
分許
④112年6
月25日晚
間10時40
分許
①4萬9989元
②4萬9987元
③2萬9989元
④1萬4985元
鄭雋騫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韓雨珊(搭乘丙○○駕駛,以不知情者歐勝瑜名義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自小客車)
112年6月25日晚間10時1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市民店
2萬元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3萬元+1萬5000元共計14萬4000元×1.5%=2160元
112年6月25日晚間10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市民店
2萬元
112年6月25日晚間10時2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市民店
2萬元
112年6月25日晚間10時2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市民店
2萬元
112年6月25日晚間10時2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市民店
1萬9000元
112年6月25日晚間10時3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公益路郵局
3萬元
112年6月25日晚間10時4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公益路郵局
1萬5000元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人頭帳戶
提款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地址詳卷)、金額(新臺幣)
丙○○犯罪所得(計算式採無條件捨去法)
1
黃彩嫣
佯為拍賣網站買家及客服人員,以LINE、電話詐稱須依指示操作恢復權限。
112年5月29日下午1時54分許、4萬9983元
連凱晴豐原南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自行提領
112年5月29日下午1時55分許至下午2時10分許
豐原三民路郵局:5萬元、5萬元、3萬3000元
5萬元+5萬元+3萬3000元共計13萬3000元×3%=3990元
2
楊雅婷
佯為賣貨便買家及人員,以網路、電話詐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5月29日下午2時許、下午2時9分許、4萬9987元、3萬3171元
3
蔡博衆
佯為服飾店及銀行人員,以電話、LINE詐稱誤升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取消。
112年6月7日下午5時4分許、3萬1234元
丙○○自行提領
112年6月7日下午5時7分許至晚上7時30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3萬1000元、1萬9000元、1萬9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建民店:6000元
3萬1000元+1萬9000元+1萬9000元+6000元共計7萬5000元×3%=2250元
4
陳姵榛
佯為拍賣網站買家、客服及郵局人員,以LINE、電話詐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高警示帳戶。
112年6月7日下午5時53分許、2萬123元
5
蔡佩吟
佯為臉書買家及賣貨便人員,以LINE、電話詐稱須依指示操作簽署金流服務。
112年6月7日下午6時27分許、1萬9123元
6
張子文
佯為網路賣場及郵局人員,以電話、LINE詐稱操作錯誤重複下訂20組商品,須依指示操作關閉扣款金額。
112年6月7日晚上7時28分許、6001元
7
賴宗旻
佯為藥局及郵局人員,以電話詐稱帳號被盜作為批發商,須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
112年6月21日下午5時55分許、下午5時57分許、下午6時許、4萬9988元、4萬9988元
廖錫恩 大里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自行提領
112年6月21日下午5時57分許至下午5時59分許
臺中民權路郵局:5萬元、4萬9000元
5萬元+4萬9000元共計9萬9000元×3%=2970元
8
葉家銘
佯為臉書賣家及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誤設批發商,須依指示操作解除。
112年6月9日下午5時56分許、1萬9989元
陳敏 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自行提領
112年6月9日下午5時5分許至下午6時許
彰化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5000元
臺中臺中路郵局:1萬2000元、1萬元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金站店:2萬元
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5000元+1萬2000元+1萬元+2萬元共計10萬5000元×3%=3150元
9
王于瑄
佯為臉書賣家及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誤設批發商,須依指示操作解除。
112年6月9日下午5時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41分許,應予更正)、2萬1012元
10
李麗仙
佯為臉書賣家及郵局人員,以電話詐稱符合批發商資格,須依指示操作取消。
112年6月9日下午5時1分許、7060元
11
邱怡蓁
佯為拍賣網站買家及銀行人員,以LINE、電話詐稱須依指示操作簽署交易保障協議。
112年6月9日下午5時39分許、下午5時41分許、9999元、5001元
12
許詠恩
佯為臉書賣家及賣貨便人員,以電話詐稱帳號有誤,須依指示操作進行金流驗證。
112年6月9日下午5時4分許、2萬9714元
13
佯為臉書買家及賣貨便人員,以電話詐稱要開通金流,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6月9日下午5時16分許、1萬2345元
14
吳宓璇
佯為臉書及銀行人員,以LINE、電話詐稱違反社群手冊,須依指示操作解除停權。
112年6月10日下午6時30分許、下午6時45分許、2萬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3萬元
林瑞騰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自行提領(曾文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租賃小客車載其前往)
112年6月10日下午6時34分、35分、47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墩分行:2萬元、2萬元
統一超商墩業門市:3萬元
2萬元+2萬元+3萬元共計7萬元×3%=2100元
112年6月11日凌晨0時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48分許,應予更正)、2萬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
林瑞騰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自行提領(曾文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租賃小客車載其前往)
112年6月10日下午7時10分、11分許、同年月11日凌晨0時52分、53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公益分行:2萬元、1萬元
臺灣銀行臺中分行:3萬元
2萬元+1萬元+3萬元共計6萬元×3%=1800元
15
蔡勇斌
佯為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個資外洩,須依指示操作繳費。
112年6月10日晚上7時1分許、2萬9912元
16
馮建維
佯為電商人員,以電話詐稱訂單取消,須依指示操作退款。
112年6月10日晚上10時8分許、2萬9989元
吳宗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自行提領
112年6月10日晚上10時14分許至晚上10時15分許
統一超商上誠門市:2萬元、1萬元
2萬元+1萬元共計3萬元×3%=900元
附表五: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車手
提款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蕭亦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5下午5時40分許,透過旋轉拍賣APP發送訊息與蕭亦彣,佯稱下單後無法結帳,經蕭亦彣依對方之要求掃描通訊軟體LINE之QRCode碼後,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客服人員佯稱渠之帳戶異常,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蕭亦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2年6月15日晚間7時1分許
2萬9989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丁瑞鴻)
韓雨珊(搭乘丙○○駕駛,以不知情者歐勝瑜名義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自小客車)
同日晚間7時1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大潤發忠明店)
2萬元
同日晚間7時11分許
1萬元
同日晚間7時14分許
2萬9985元
同日晚間7時19分許
2萬元
同日晚間7時19分許
2萬元
2
鄭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5下午6時27分許,假冒YouBike微笑單車租賃系統人員之身分,撥打電話與鄭傑,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致渠遭設為企業用戶,將扣款1萬888元云云,再假冒郵局客服人員之身分來電,佯稱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鄭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同日晚間7時18分許
2萬1987元
同日晚間7時20分許
1萬2000元
附表六: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車手
提款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傅美馨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4日晚間7時45分許,致電告訴人傅美馨,佯稱係KICKSTAGE(奇時代橘)之客服人員,告訴人傅美馨被誤設定為VIP會員,須依指示操作帳戶以解除設定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14日晚間9時43分許
1萬8,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人頭: 許正傑 )
韓雨珊自行駕駛或乘坐以不知情之歐勝瑜名義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自小客車
112年6月14日晚間9時5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民權路郵局
1萬8,000元
附表七: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人頭帳戶
提款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地址詳卷)、金額(新臺幣)
丙○○犯罪所得(計算式採無條件捨去法)
1
劉耘
以LINE暱稱「客服專員: 李妏 」、「Facebook線上客服03」詐稱須簽署安全認證協議始可交易。
112年6月22日下午2時3分許、9萬9972元
李士維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自行提領
112年6月22日下午2時17分許至下午3時1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時39分許,應予更正)
不詳: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1萬元、1萬5000元(起訴書漏載1萬5000元,應予補充)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1萬元+1萬5000元共計13萬5000元×3%=4050元
2
張書豪
以臉書暱稱「Facebook客戶服務」、LINE暱稱「營業部姜經理」詐稱須簽署安全認證協議始可交易。
112年6月22日下午2時26分許、下午3時10分許、1萬985元、9985元
3
朱雅瑜
以LINE暱稱「商城客戶服務中心」詐稱其購罝之服飾遭海關查扣,須依指示操作開啟解凍系統。
112年6月22日下午2時34分許、1萬5000元
4
顏素貞
佯為「全統路跑」人員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詐稱因系統問題致報名資格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
112年6月9日晚上11時55分許、同年月10日凌晨0時16分許、3萬、3萬元
江嘉芊 大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自行提領
112年6月10日凌晨0時0分許至凌晨0時19分許
大里內新郵局:3萬元、6萬元、6萬元
(起訴書贅載臺中西屯郵局:6萬元,應予刪除)
3萬元+6萬元+6萬元共計15萬元×3%=4500元
5
葉東龍
佯為統聯客運及合作金庫客服人員,以電話詐稱系統遭駭致重複下訂,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
112年6月10日凌晨0時16分許、9萬32元
6
蘇聖皓
佯為創世基金會人員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行員,以電話詐稱系統錯誤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
112年5月28日晚上8時10分許、2萬9987元
洪家宥國姓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曾文祥駕駛車牌號碼號RDT-1232號租賃小客車載丙○○前往現場由丙○○提領
112年5月28日晚上8時13分許至晚上8時32分許
臺中西屯郵局:6萬元、2萬元、4萬9000元、1萬元、1萬元、900元
6萬元+2萬元+4萬9000元+1萬元+1萬元+900元共計14萬9900元×3%=4497元
7
陳亭彣
佯為飯店人員及國泰世華銀行行員,以電話詐稱因內部疏失致重複下訂,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
112年5月28日晚上8時12分許、晚上8時14分許、晚上8時22分許、晚上8時24分許、4萬9986元、4萬9986元、9987元、9987元
8
蔡遠志
以LINE「 王國峯 」佯為友人借款。
112年6月21日20時17分許、3萬元
邱雅慧 土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自行提領
112年6月21日晚上8時24分許至晚上8時25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鑫華店:2萬元、1萬元
2萬元+1萬元共計3萬元×3%=900元
9
林玉珊
以LINE暱稱「 淑婷 」、「7-Eleven在線客服」佯為買家、超商人員,詐稱無法下單須依指示簽署三大保障。
112年6月25日下午1時29分許、2萬9981元
徐漢章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丙○○駕駛車牌號碼號RDH-3013號租賃小客車載韓雨珊提領
112年6月25日下午1時40分許至下午1時52分許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中華分行: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6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全聯福利中心臺中民權店:1萬元
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6000元+1萬元共計11萬6000元×1.5%=1740元
10
劉思妤
佯為買家、超商、銀行人員,詐稱無法下單須依指示簽署三大保障。
112年6月25日下午1時40分許、下午1時48分許、7萬5986元(起訴書誤載為7萬6001元,應予更正)、1萬0012元
附表八: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轉帳時間、金額(新臺幣)
轉入人頭帳戶
提款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金額(新臺幣)
丙○○犯罪所得(計算式採無條件捨去法)
1
廖欣怡
詐欺集團成員經由臉書、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廖欣怡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商品,須由告訴人先進行認證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而受騙。
①112年6月26日12時55分許、2萬9988元。
②112年6月26日13時7分許、4萬9989元。
③112年6月26日13時17分許、4萬8123元。
鄭雋騫旗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丙○○駕駛車牌號碼號RDH-3013號租賃小客車搭載韓雨珊提領
①112年6月26日13時1分許。
②112年6月26日13時23分許。
①中正路郵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3萬700元。
②大坑口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萬元。
3萬700元+6萬元共計9萬700元×1.5%=1360元
附表九: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轉帳時間、金額(新臺幣)
轉入人頭帳戶
提款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1
吳佳凌
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4日12時18分前某時起,假冒買家、客服人員,向吳佳凌訛稱:欲透過「chat.7-11sevenmyship.com」賣貨便網站下單跟其購買商品,惟需依指示匯款以解凍賣貨便賣場云云。
112年3月14日12時49分許、2萬8877元
韓雨珊自行提領
112年3月14日12時5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逢甲郵局)、6萬元、1萬9000元
112年3月14日12時54分許、4萬9985元
112年3月14日12時56分許、4萬9985元
112年3月14日12時57分許
112年3月14日13時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OK便利商店(臺中福上店)2萬元、2萬元、1萬元
112年3月14日13時1分許
112年3月14日13時2分許
112年3月14日13時5分許、9999元
112年3月14日13時1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星門市)1萬9000元
112年3月14日13時7分許、9123元
附表十: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轉帳時間、金額(新臺幣)
轉入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與金額
提款車手
丙○○犯罪所得(計算式採無條件捨去法)
1
謝淑梅
於112年6月9日19時26分前某時,撥打電話給謝淑梅,假冒電商客服,向其佯稱:網路設定錯誤,為解除錯誤,需使用網路轉帳云云。
112年6月9日19時26分許、4萬9988元
中國信託
戶名劉康邑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9日19時3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台麗門市)、5萬元、1萬元
由曾文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丙○○提領
5萬元+1萬元共計6萬元×3%=1800元
2
蕭秋元
於112年6月9日18時45分許,撥打電話給蕭秋元,假冒統聯客運、郵局員工,陸續向其佯稱:系統失誤導致多訂20張車票,需操作網路郵局以解除訂單云云。
112年6月9日19時32分許、1萬235元
112年6月9日19時35分許
由曾文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丙○○提領
3
楊珮琪
於112年6月19日18時21分許,撥打電話給楊珮琪,假冒臉書、國泰世華銀行客服,陸續向其佯稱:公司遭駭客入侵,導致重複訂購商品,需配合做雙重確認匯款云云。
112年6月19日19時33分許、2萬1188元
華南商銀
戶名 陳秋錡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19日19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西臺中分行)2萬元、1000元
由丙○○自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提領
2萬元+1000元共計2萬1000元×3%=630元
112年6月19日19時41分許
4
王彥尊
於112年6月14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王彥尊,假冒奇時代橘、華南銀行客服,陸續向其佯稱:系統錯誤,變成買貨廠商,需透過沖帳轉帳更改資料進行退款云云。
112年6月14日21時25分許、9萬9999元
中華郵政
戶名許正傑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14日21時32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中正路郵局)6萬元、4萬元
韓雨珊自行提領
112年6月14日21時33分許
5
劉欽銘
於112年6月14日20時17分許,撥打電話給劉欽銘,假冒梨山賓館、玉山銀行客服,陸續向其佯稱:因網路被盜用致重複刷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匯款以辦理退刷云云。
112年6月14日22時7分許、1萬5345元
112年6月14日22時4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台麗門市)1萬2000元、1萬1000元
韓雨珊自行提領
6
鄧安琪
於112年6月14日16時48分許,撥打電話給鄧安琪,假冒OB嚴選業務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陸續向其佯稱:因業務疏失多訂單,需依指示匯款以取消訂單付款云云。
112年6月14日22時9分許、7970元
112年6月14日22時43分許
韓雨珊自行提領
7
陳惠宇
於112年6月25日13時許,撥打電話給陳惠宇,假冒臉書買家、中國信託銀行客服,陸續向其佯稱:網路交易需要經過驗證,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2年6月25日13時55分許、9985元
新光商銀
戶名徐漢章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25日13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臺中後龍店)4000元
韓雨珊自行提領
附表十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人頭帳戶
提款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款
(新台幣)
丙○○犯罪所得(計算式採無條件捨去法)
1
甲○○
於112年6月24日某時許,本案所屬集團成員先喬裝為買家,欲透過旋轉拍賣向告訴人甲○○購買耳機,然佯稱:旋轉拍賣帳號遭告訴人鎖住云云;復假冒電商客服,向其佯稱:因交易失敗導致對方銀行帳戶遭鎖住,需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錯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轉帳
112年6月26日凌晨0時8分許
2萬1,02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雋騫)
由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自小客車搭載韓雨珊提領
⑴112年6月26日凌晨0時10分許
⑵112年6月26日凌晨0時11分許
臺中市○○區○○區00路00號統一超商鑫工和門市
⑴2萬元
⑵1,000元
2萬元+1000元共計2萬1000元×1.5%=315元
附表十二:
證據名稱
甲、書證
▲113年度金訴字第190號
一、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7293號卷
1.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9-12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提領時間一覽表(第17-19頁)
3.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112年8月10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1頁)
4.被告韓雨珊112年6月17日搭乘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至超商提領款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第27-29頁)
5.人頭帳戶謝孟杰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第31頁)
6.告訴人呂宥德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8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9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40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3頁)
⑤轉帳交易明細(第47頁)
二、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9742號卷
7.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2003號起訴書(第23-29頁)
8.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1-34頁)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111年8月16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7-38頁)
10.指認犯罪嫌疑人錄表-指認人韓雨珊(第47-53頁)
11.告訴人劉淑瑜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7頁)
12.告訴人劉英彤報案相關資料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1頁)
1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提領時間一覽表(第73頁)
14.被告丙○○112年6月9日至銀行提領款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第75-77頁)
15.人頭帳戶劉康邑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79-104頁)
16.人頭帳戶丁瑞鴻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05-109頁)
17.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69號刑事判決(第185-194頁)
18.台中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0810號不起訴處分書(第195-199頁)
19.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第201-205頁)
三、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9135號卷(併辦)
20.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7-20頁)
2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112年8月23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1頁)
2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提領時間一覽表(第49頁)
2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轄區內遭車手提領紀錄表(第51頁)
2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53頁)
25.被告丙○○分別於112年6月9日、10月3日搭乘車號000-00000自小客車至超商提領款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第55-67頁)
26.告訴人劉淑瑜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69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71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01-103頁)
⑤告訴人提供之轉帳明細及來電顯示截取畫面(第105-119頁)
⑥ATM轉帳交易明細(第123頁)
四、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04號卷(併辦)
27.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7頁)
28.經同案報告 劉家豪 指認其駕駛車輛及與被害人面交之間是錄影畫面(第17頁)
29.證人 邱逸慈 將金融卡入櫃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第25頁)
30.被告韓雨珊於智慧型寄物櫃內將金融卡取出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第25-27頁)
3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韓雨珊(第31-34頁)
32.證人謝孟杰與證人邱逸慈間臉書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第55-64頁)
33.證人謝孟杰與LINE暱稱「Kai」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第65-69頁)
34.證人邱逸慈與LINE暱稱「K」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第70-75頁)
35.路口監視器錄影截圖畫面(第77-79頁)
36.被告韓雨珊超查獲影像及照片(第80頁)
37.通聯調閱查詢單(第81頁)
38.彰化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4號刑事判決(謝孟杰)(第209-212頁)
39.同案被告劉家豪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13-218頁)
4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2日儲字第1120943189號函-證人謝孟杰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53-256頁)
4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257-259頁)
五、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7337號卷一(併辦)
42.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79-90頁)
4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提領時間一覽表(第99-105頁)
44.人頭帳戶謝孟杰帳戶個資檢視(第121頁)
45.人頭帳戶徐漢章所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第149頁)
46.人頭帳戶徐漢章帳戶個資檢視(第151頁)
47.人頭帳戶鄭雋騫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第153-155頁)
4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韓雨珊(第189-199頁)
4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丙○○(第229-247頁)
50.被告韓雨珊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截圖畫面(第355-359頁、第383-391頁)
六、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7337號卷二(併辦)
51.告訴人呂宥德報案相關資料
①轉帳交易明細(第235-23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41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4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4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51-253頁)
七、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7337號卷三(併辦)
52.告訴人劉思妤報案相關資料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陳報單(第155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第163-16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71-173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75頁)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77頁)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79-181頁)
53.告訴人廖欣怡報案相關資料
①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畫面(第219-22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31-233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35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39-241頁)
54.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650號等追加起訴書(第325-331頁)
55.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4355號追加起訴書(第333-336頁)
56.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37-338頁)
57.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1574號等追加起訴書(第339-343頁)
58.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第345-355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379號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95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7-3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112年9月21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5-36頁)
3.告訴人徐宛彤報案相關資料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翠屏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9-50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裁圖(第51、54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3頁)
4.告訴人黃宜芳報案相關資料
①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舊館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9-60頁)
5.告訴人許鎔薇報案相關資料
①嘉義縣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6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67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錄表-指認人韓雨珊(第69-75頁)
7.人頭帳戶李信輝所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91頁)
8.被告韓雨珊112年6月25日搭乘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至超商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第95-100頁)
二、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7-31頁)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112年9月25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7-39頁)
11.指認犯罪嫌疑人錄表-指認人韓雨珊(第57-67頁)
12.指認犯罪嫌疑人錄表-指認人丙○○(第85-115頁)
1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153頁)
14.人頭帳戶吳彥良帳戶個資檢視(第155頁)
15.人頭帳戶吳彥良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157-173頁)
16.人頭帳戶鄭雋騫帳戶個資檢視(第175頁)
17.人頭帳戶鄭雋騫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177頁)
18.被告韓雨珊分別於112年6月20日、6月25日至超商提領款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第181-193頁)
19.和運行動股份有限公司車號000-0000汽車出租單-承租人丙○○(第195頁)
20.告訴人邱禹懷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97-199頁)
②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社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01頁)
③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社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03頁)
④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社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05-207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23頁)
⑥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裁圖(第233-275頁)
21.告訴人鄭筱蓉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77-27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81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83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85-287頁)
⑤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裁圖(第309-317頁)
22.告訴人李泓均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19-32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23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25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27-329頁)
⑤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331頁)
23.告訴人王毓絜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33-335頁)
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37頁)
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東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39頁)
④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41-343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45頁)
⑥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裁圖(第347-371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380號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95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7-3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112年9月21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5-36頁)
3.告訴人徐宛彤報案相關資料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9-50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裁圖(第51、第54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3頁)
4.告訴人黃宜芳報案相關資料
①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舊館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9-60頁)
5.告訴人許鎔薇報案相關資料
①嘉義縣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6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67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錄表-指認人韓雨珊(第69-75頁)
7.人頭帳戶李信輝所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91頁)
8.被告韓雨珊112年6月25日搭乘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至超商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第95-100頁)
二、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7-31頁)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112年9月25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7-39頁)
11.指認犯罪嫌疑人錄表-指認人韓雨珊(第57-67頁)
12.指認犯罪嫌疑人錄表-指認人丙○○(第85-115頁)
1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153頁)
14.人頭帳戶吳彥良帳戶個資檢視(第155頁)
15.人頭帳戶吳彥良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157-173頁)
16.人頭帳戶鄭雋騫帳戶個資檢視(第175頁)
17.人頭帳戶鄭雋騫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177頁)
18.被告韓雨珊分別於112年6月20日、6月25日至超商提領款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第181-193頁)
19.和運行動股份有限公司車號000-0000汽車出租單-承租人丙○○(第195頁)
20.告訴人邱禹懷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97-199頁)
②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社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01頁)
③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社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03頁)
④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社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05-207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23頁)
⑥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裁圖(第233-275頁)
21.告訴人鄭筱蓉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77-27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81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83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85-287頁)
⑤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裁圖(第309-317頁)
22.告訴人李泓均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19-32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23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25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27-329頁)
⑤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331頁)
23.告訴人王毓絜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33-335頁)
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37頁)
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東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39頁)
④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41-343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45頁)
⑥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裁圖(第347-371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587號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434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1-14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112年12月21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1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韓雨珊(第31-37頁)
4.告訴人蕭亦彣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9頁)
5.告訴人鄭傑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7頁)
6.人頭帳戶丁瑞鴻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第57-59頁)
7.和運行動股份有限公司車號000-0000汽車出租單-承租人歐勝瑜(第61-69頁)8.112年6月15日被告韓雨珊搭乘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至賣場提領款項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第71-73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588號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721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7-3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呈報單(第37-3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112年10月3日員警職務報告(第41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韓雨珊(第79-89頁)
5.人頭帳戶許正傑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第91頁)
6.被告韓雨珊於112年6月14日日搭乘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提領款項等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第93-97頁)
7.和運行動股份有限公司車號000-0000汽車出租單-承租人歐勝瑜(第99頁)
8.告訴人傅美馨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傅美馨(第10-103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05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07頁)
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第109頁)
9.人頭帳戶許正傑帳戶個資檢視(第111頁)
10.亞太行動通訊數據門號0000000000上網歷程查詢(第153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1154號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650號卷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1-24頁)
2.和運行動股份有限公司車號000-0000汽車出租單-承租人丙○○(第37頁)
3.112年6月21日被告丙○○搭乘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至台中火車站取走李士維提款卡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第39-41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112年7月18日合金昌平字第1120002084號函-人頭帳戶李士維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43-48頁)
5.臺中地檢署112年度軍偵字第39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61-66頁)
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3年2月5日合金總電字第1130002463號函(第69頁)
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3年2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020279號函(第73頁)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3年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46917號函(第75頁)
9.告訴人張書豪提供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網路轉帳擷取畫面、對話紀錄文字檔(第93-95頁)
10.告訴人朱雅瑜提供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網路轉帳擷取畫面、對話紀錄文字檔(第101-103頁)
11.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4號刑事簡易判決(第105-111頁)
二、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6473號卷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1-24頁)
1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第25頁)
14.人頭帳戶江嘉芊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第33頁)
15.被告丙○○於112年6月10日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租賃公司提供租車人資料照片(第37-40頁)
16.車號000-0000租賃小客車車輛詳細料報表(第41頁)
17.全國租車車號000-0000車輛租賃契約書-承租人丙○○(第43頁)
18.告訴人葉東龍報案相關資料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龍(第7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龍(第77頁)
④銀行交易明細(第79頁)
19.告訴人顏素貞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89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91頁)
③銀行交易明細(第93-97頁)
三、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7105號卷
2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45-48頁)
2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112年9月23日員警職務報告(第49-50頁)
22.人頭帳戶洪家宥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第55-56頁)
23.被告丙○○分別於112年5月28日、29日搭乘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提領款項等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第73-86頁)
24.和運租車車號000-0000、RDX-1073車輛租賃契約書-承租人丙○○(第87-89頁)
25.告訴人蘇聖皓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07頁)
②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低一中隊竹圍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09-111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13頁)
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網路轉帳擷取畫面、對話紀錄文字檔(第115-122頁)
26.告訴人陳亭彣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亭彣(第129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31-133頁)
③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網路轉帳擷取畫面、對話紀錄文字檔(第137-141頁)
四、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3697號卷
2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3-26頁)
2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112年11月29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1頁)
29.人頭帳戶邱雅慧縒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第53-57頁)
30.被告丙○○分別於112年6月21日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第59-61頁)
31.告訴人蔡遠志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中市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65頁)
②臺中市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7頁)
③臺中市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9頁)
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第71-73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蔡遠志(第75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7頁)
五、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5591號卷
3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5-38頁)
3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112年11月28日員警偵查報告(第43-47頁)
3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韓雨珊(第61-69頁)
3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丙○○(第83-99頁)
36.被告韓雨珊於112年6月25日日搭乘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提領款項等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第101-117、第123-125頁)
37.告訴人林玉珊報案相關資料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31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3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玉珊(第139-141頁)
④帳戶交易明細、網路轉帳擷取畫面、對話紀錄文字檔(第143、第149-155頁)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47頁)
38.告訴人劉思妤報案相關資料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想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63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想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6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思妤(第173-175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想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77-179頁)
⑤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網路轉帳擷取畫面、對話紀錄文字檔(第181-185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1603號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4355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43-46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112年12月17日員警職務報告(第47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韓雨珊(第55-58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4日儲字第1120931893號函-人頭帳戶鄭雋騫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67-71頁)
5.告訴人廖欣怡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73-74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玻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9-80頁)
6.被告提領贓款及路口監視器錄影截圖畫面(第81-91頁)
7.員警比對被告韓雨珊特徵照片4張(第93-95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2633號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7505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1-24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113年5月1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5頁)
3.人頭帳戶陳氏翠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9-32頁)
4.被告韓雨珊113年3月14日提領贓款及路口監視器錄影截圖畫面(第37-48頁)
5.告訴人吳佳凌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7頁)
②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軒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9-60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1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3051號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7505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1-24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113年5月1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5頁)
3.人頭帳戶陳氏翠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9-32頁)
4.被告韓雨珊113年3月14日提領贓款及路口監視器錄影截圖畫面(第37-48頁)
5.告訴人吳佳凌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7頁)
②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軒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9-60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1頁)
▲114年度金訴字第93號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0866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1-34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8月1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5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韓雨珊(第49-53頁)
4.韓雨珊提領贓款及路口監視器錄影截圖畫面(第55-57頁)
5.被害人匯款一覽表(第63頁)
6.告訴人甲○○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5-66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7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9頁)
乙、被告以外之人筆錄
▲113年度金訴字第190號
一、證人即告訴人呂宥德
1.呂宥德112.6.17警詢筆錄(見偵47293號卷第34-37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劉淑瑜
1.劉淑瑜112.6.11警詢筆錄(見偵49742號卷第63-65頁)
2.劉淑瑜112.7.14警詢筆錄(見偵49135號卷第45-47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劉英彤
1.劉英彤112.6.15警詢筆錄(見偵49742號卷第69-70頁)
四、證人劉家豪
1.劉家豪112.10.13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04號卷第11-16頁)
2.劉家豪113.12.9偵訊筆錄(見少連偵204號卷第223-227頁)
五、證人邱逸慈
1.邱逸慈112.9.20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04號卷第43-49)
2.邱逸慈113.12.9偵訊筆錄(具結)(見少連偵204號卷第223-227頁)
六、證人謝孟杰
1.謝孟杰112.10.13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04號卷第51-54頁)
2.謝孟杰113.12.17偵訊筆錄(具結)(見少連偵204號卷第293-295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379號
一、證人即被害人徐宛彤
1.徐宛彤112.6.25警詢筆錄(見偵1995號卷第47-48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黃宜芳
1.黃宜芳112.6.25警詢筆錄(見偵1995號卷第61-65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許鎔薇
1.許鎔薇112.6.27警詢筆錄(見偵1995號卷第55-58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邱禹懷
1.邱禹懷112.6.21警詢筆錄(見偵3873號卷第127-131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鄭筱蓉
1.鄭筱蓉112.6.21警詢筆錄(見偵3873號卷第133-143頁)
六、證人即被害人李泓均
1.李泓均112.6.20警詢筆錄(見偵3873號卷第145-147頁)
七、證人即被害人王毓絜
1.王毓絜112.6.26警詢筆錄(見偵3873號卷第149-151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380號
一、黃彩嫣
1.證人即告訴人黃彩嫣112.5.20警詢筆錄(見偵50749號卷第85-89頁)
二、楊雅婷
1.證人即告訴人楊雅婷112.5.29警詢筆錄(見偵50749號卷第101-103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 蔡博眾
1.蔡博眾112.6.7警詢筆錄(見偵50830號卷第59-63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陳姵榛
1.陳姵榛112.6.7警詢筆錄(見偵50830號卷第65-67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蔡佩吟
1.蔡佩吟112.6.7警詢筆錄(見偵50830號卷第69-73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張子文
1.張子文112.6.7警詢筆錄(見偵50830號卷第75-79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賴宗旻
1.賴宗旻112.6.21警詢筆錄(見偵50830號卷第81-89頁
八、證人即告訴人葉家銘
1.葉家銘112.6.1警詢筆錄(見偵54278號卷第41-43頁)
九、證人即告訴人王于瑄
1.王于瑄112.6.10警詢筆錄(見偵54278號卷第87-90頁)
十、證人即告訴人李麗仙
1.李麗仙112.6.12警詢筆錄(見偵54278號卷第121-124頁)
十一、證人即告訴人邱怡蓁
1.邱怡蓁112.6.9警詢筆錄(見偵54278號卷第134-135頁)
十二、證人即告訴人吳宓璇
1.吳宓璇112.6.15第1次警詢筆錄(見偵59715號卷第69-71頁)
2.吳宓璇112.6.15第2次警詢筆錄(見偵59715號卷第73-75頁)
十三、證人即告訴人蔡勇斌
1.蔡勇斌112.6.10警詢筆錄(見偵59193號卷第203-205頁)
2.蔡勇斌112.7.12警詢筆錄(見偵59193號卷第207-208頁)
十四、證人即告訴人 馮建唯
1.馮建維112.6.11警詢筆錄(見偵4418號卷第123-133頁)
十五、證人即被害人許詠恩
1.許詠恩112.6.9警詢筆錄(見偵54278號卷第159-160頁)
十六、證人即被害人樓明軒
1.樓明軒112.6.9警詢筆錄(見偵54278號卷第173-174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587號
一、證人即告訴人蕭亦彣
1.蕭亦彣112.6.15警詢筆錄(見偵10434號卷第41-45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鄭傑
1.鄭傑112.6.15警詢筆錄(見偵10434號卷第49-53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588號
一、證人即告訴人傅美馨
1.傅美馨112.6.15警詢筆錄(見偵2721號卷第75-77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1154號
一、證人即告訴人張書豪
1.張書豪112.6.22警詢筆錄(見偵5650號卷第89-92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朱雅瑜
1.朱雅瑜112.6.24警詢筆錄(見偵5650號卷第97-99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葉東龍
1.葉東龍112.6.10警詢筆錄(見偵6473號卷第57-71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顏素貞
1.顏素貞112.6.10警詢筆錄(見偵6473號卷第85-87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蘇聖皓
1.蘇聖皓112.6.29警詢筆錄(見偵7105號卷第91-105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陳亭彣
1.陳亭彣112.5.28警詢筆錄(見偵7105號卷第125-127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蔡遠志
1.蔡遠志112.6.21警詢筆錄(見偵13697號卷第49-51頁)
八、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珊
1.林玉珊112.6.25警詢筆錄(見偵15591號卷第135-137頁)
九、證人即告訴人劉思妤
1.劉思妤112.6.25警詢筆錄(見偵15591號卷第167-171頁)
十、證人即被害人劉耘
1.劉耘112.6.26警詢筆錄(見偵5650號卷第85-87頁)
十一、證人李士維
1.李士維112.9.14警詢筆錄(見偵5650號卷第29-32頁)
2.李士維112.9.21警詢筆錄(見偵5650號卷第33-35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1603號
一、證人即告訴人廖欣怡
1.廖欣怡112.6.26警詢筆錄(見偵24355號卷第75-77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2633號
一、證人即告訴人吳佳凌
1.吳佳凌113.3.14警詢筆錄(見偵37505號卷第51-56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3051號
一、證人即告訴人謝淑梅
1.謝淑梅112.6.9警詢筆錄(見警卷第387-391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蕭秋元
1.蕭秋元112.6.9警詢筆錄(見警卷第423-429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楊珮琪
1.楊珮琪112.6.19警詢筆錄(見偵27337號卷二第389-391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王彥尊
1.王彥尊112.6.15警詢筆錄(見偵27337號卷二第59-65頁)
2.王彥尊112.6.16警詢筆錄(見偵27337號卷二第67-71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劉欽銘
1.劉欽銘112.6.15第一次警詢筆錄(見偵27337號卷二第145-149頁)
2.劉欽銘112.6.15第二次警詢筆錄(見偵27337號卷二第151-153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鄧安琪
1.鄧安琪112.6.15警詢筆錄(見偵27337號卷二第187-193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陳惠宇
1.陳惠宇112.6.25警詢筆錄(見偵27337號卷三第185-187頁)
▲114年度金訴字第93號
一、證人即告訴人甲○○
1.甲○○112.6.26警詢筆錄(見偵50866號卷第59-62頁)
丙、同案被告筆錄
▲113年度金訴字第190號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丙○○
1.丙○○112.8.9警詢筆錄(見偵49742號卷第55-62頁)
2.丙○○112.8.23警詢筆錄(見偵49135號卷第23-37頁)
3.丙○○112.11.8偵訊筆錄(見偵49135號卷第179-180頁)
4.丙○○112.11.13偵訊筆錄(具結)(見偵47293號卷第63-68頁)
5.丙○○112.12.22偵訊筆錄(具結)(見偵47293號卷第87-91頁)
6.丙○○113.7.24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04號卷第35-41頁)
7.丙○○113.12.23偵訊筆錄(見少連偵204號卷第359-361頁)
8.丙○○112.7.28警詢筆錄(見偵27337號卷一第201-227頁
9.丙○○113.8.22準備程序筆錄筆錄(見本院卷第153-176頁)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韓雨珊
1.韓雨珊112.7.27第1次警詢筆錄(見偵49742號卷第39-45頁)
2.韓雨珊112.7.27第2次警詢筆錄(見偵47293號卷第23-26頁)
3.韓雨珊112.11.13偵訊筆錄(具結)(見偵47293號卷第71-79頁)
4.韓雨珊113.4.19第1次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04號卷第19-23頁)
5.韓雨珊113.4.19第2次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04號卷第29-30頁)
6.韓雨珊113.12.23偵訊筆錄(具結)(見少連偵204號卷第323-329頁)
7.韓雨珊112.7.18警詢筆錄(見偵27337號卷一第163-187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379號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丙○○
1.丙○○112.8.9警詢筆錄(見偵49742號卷第55-62頁)
2.丙○○112.8.23警詢筆錄(見偵49135號卷第23-37頁)
3.丙○○112.11.8偵訊筆錄(見偵49135號卷第179-180頁)
4.丙○○112.11.13偵訊筆錄(具結)(見偵47293號卷第63-68頁)
5.丙○○112.12.22偵訊筆錄(具結)(見偵47293號卷第87-91頁)
6.丙○○113.7.24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04號卷第35-41頁)
7.丙○○113.12.23偵訊筆錄(見少連偵204號卷第359-361頁)
8.丙○○112.7.28警詢筆錄(見偵27337號卷一第201-227頁)
9.丙○○113.8.22準備程序筆錄筆錄(見本院卷第153-176頁)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韓雨珊
1.韓雨珊112.7.27第1次警詢筆錄(見偵49742號卷第39-45頁)
2.韓雨珊112.7.27第2次警詢筆錄(見偵47293號卷第23-26頁)
3.韓雨珊112.11.13偵訊筆錄(具結)(見偵47293號卷第71-79頁)
4.韓雨珊113.4.19第1次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04號卷第19-23頁)
5.韓雨珊113.4.19第2次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04號卷第29-30頁)
6.韓雨珊113.12.23偵訊筆錄(具結)(見少連偵204號卷第323-329頁)
7.韓雨珊112.7.18警詢筆錄(見偵27337號卷一第163-187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588號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丙○○
1.丙○○112.9.20警詢筆錄(見偵2721號卷第61-73頁)
2.丙○○112.11.13偵訊筆錄(具結)(見偵2721號卷第161-163頁)
3.丙○○112.12.22偵訊筆錄(具結)(見偵2721號卷第185-189頁)
4.丙○○113.8.2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49-72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1154號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韓雨珊
1.韓雨珊112.11.9警詢筆錄(見偵15591號卷第49-59頁)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丙○○
1.丙○○112.7.1警詢筆錄(見偵13697號卷第33-47頁)
2.丙○○112.8.11警詢筆錄(見偵7105號卷第57-67頁)
3.丙○○112.11.1警詢筆錄(見偵5650號卷第25-28頁)
4.丙○○112.9.20警詢筆錄(見偵6473號卷第27-30頁)
5.丙○○112.12.16警詢筆錄(見偵15591號卷第71-81頁)
6.丙○○113.3.20偵訊筆錄(見偵5650號卷第83-84頁)
7.丙○○113.8.2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103-126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1603號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韓雨珊
1.韓雨珊112.11.9警詢筆錄(見偵24355號卷第49-53頁)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丙○○
1.丙○○112.12.16警詢筆錄(見偵24355號卷第59-63頁)
2.丙○○113.8.2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55-78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3051號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韓雨珊
1.韓雨珊112.7.18警詢筆錄(見警卷第159-183頁)
2.韓雨珊112.7.18警詢筆錄(見偵27337號卷一第163-187頁)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丙○○
1.丙○○112.7.28警詢筆錄(見警卷第197-223頁)
2.丙○○112.7.28警詢筆錄(見偵27337號卷一第201-227頁)
三、證人即同案被告曾文祥
1.曾文祥112.11.22偵訊筆錄(見偵56459號卷第41-44頁)
2.曾文祥112.11.21警詢筆錄(見警卷第81-85頁)
3.曾文祥112.11.22警詢筆錄(見警卷第87-103頁)
▲114年度金訴字第93號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韓雨珊
1.韓雨珊113.4.23警詢筆錄(見偵50866號卷第43-47頁)
附表十三: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車手
提款時間
提領地點及金額
1
吳永強
佯為電商及銀行人員,以電話、LINE詐稱訂單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6月10日下午6時33分許、3萬8322元
林瑞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自行提領
112年6月10日下午6時36分許至37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墩分行:2萬元、8000元
2
張友嘉
佯為臉書及銀行人員,以LINE、電話詐稱違反商務政策,須依指示操作解除停權。
112年6月10日晚上6時56分許、2萬3123元
林瑞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自行提領(曾文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租賃小客車載其前往)
12年6月10日下午6時59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2萬元
3
黃芷柔
佯為影城及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已成為會員,須依指示操作取消。
112年6月10日下午6時34分許、9萬9985元
林瑞騰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自行提領(曾文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租賃小客車載其前往)
112年6月10日下午6時39分許至4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8分許,應予更正)
統一超商墩業門市:2萬元、2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墩分行: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4
蕭子瑜
佯為電商人員,以電話、LINE詐稱誤升級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解除。
112年6月11日凌晨0時28分許、4萬6123元
林瑞騰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自行提領(曾文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租賃小客車載其前往)
112年6月11日凌晨0時30分許
臺灣銀行臺中分行:4萬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