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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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禁治產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甲○○
丙○○共同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
丁○○○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禁治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亦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0日駁回其聲請,並於98年1月22日確定在案。
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