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9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美芳
蔡盈慧
被 告 賴泊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參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仟零
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9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