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57號原告 郭春香 被告 黃世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4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世誠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