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6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深淵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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