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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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6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甲0000000.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萬零柒拾陸元伍角,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萬叁仟貳佰貳拾柒元捌角玖分,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捌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伍角,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