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四四七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全數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財產權部份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圓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伍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份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簡燕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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