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五八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兼法定代理人甲○○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判決後,經相對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部分撤回,未撤回部分並以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五二號成立和解,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羅培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沈淑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計算書:
┌─────────┬──────────┐│一審裁判費│二萬六千二百十七元│├─────────┼──────────┤│一審郵費│三百四十元│├─────────┼──────────┤│本件程序費│一百零二元│├─────────┼──────────┤│合計│二萬六千六百五十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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