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婚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婚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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