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7號聲請人 苗華斌
林立偉 共同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高振格 律師 葉維軒 律師相對人 陳睿謙 代理人 謝政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區○○○○街○○號,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2頁),且相對人現未居住於臺北市○○區○○○路○○號1樓,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06年3月9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631317300號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9頁),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破產宣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