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2號聲請人 蔡垂桓蔡猷邦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已向遺失股票之發行公司申報遺失,並由發行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正本」。
㈡聲請人原聲請狀股票附表之記載,其中關於「股票張數」欄
記載之股票張數是否有誤?又其中編號11、12、13之股票號碼與所提出之證據資料不符,是否有誤?均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㈢另本件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原股票權利人為被繼承人「蔡
猷邦」,而聲請人僅為被繼承人蔡猷邦之其中一位繼承人。請提出就如聲請狀所示之股票,已為遺產分割並由聲請人一人繼承之證據(如:全體繼承人就該股票之遺產分割協議…等)。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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