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0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010號聲請人 沈劉美麗 代理人 沈智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0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1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36817-71100002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36818-91100003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36819-01100004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36820-71100005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15298-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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