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56號上訴人 余啟全 訴訟代理人 王宇晁 律師被上訴人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志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楊斯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受命法官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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