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林俊瑋(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1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6所示為轉讓禁藥罪、編號5所示為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手法大略均為交付毒品或禁藥予他人,僅有償或無償之不同,犯罪類型相仿、犯罪最長間隔時間約1年、受刑人目前44歲,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曾定過應執行刑之折算比例及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就附表所示各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儷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附表:受刑人林俊瑋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24日某時109年6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504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5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2號110年度訴字第572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9日110年11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2號110年度訴字第57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5日111年1月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51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52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附表:受刑人林俊瑋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3月①有期徒刑8年②有期徒刑5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2月28日下午5時28分許①109年7月14日7時16分不久後之某時②110年3月2日23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389、23099、24456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432、176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55號112年度上訴字第80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3日112年3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55號112年度上訴字第8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29日112年4月12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099號附表:受刑人林俊瑋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罪名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①有期徒刑4月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2月25日14時分許不久後某時①110年3月2日23時②110年3月3日12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432、1763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432、176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8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80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8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8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16日112年4月12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0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