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聲保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國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國因妨害性自主(對未滿14歲之人犯強制猥褻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軍原侵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57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監獄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前科資料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個案輔導記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監獄STATIC-99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是本件聲請人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又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監獄110年第8次篩選會議認定須接受身心治療,112年第4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經綜合評估為「㈠暴力危險性評估:
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低。㈣量表MnSOST-R:低」。並參酌該監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認受刑人出獄後,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等語(執聲付卷第185頁),足認檢察官聲請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事項,為有理由,併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李水源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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