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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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峪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峪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而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受刑人請求將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
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6號裁定主文雖明示:「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然本件定執行刑符合「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並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符合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所闡釋之例外情形,本件仍得再定應執行刑。
㈡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其餘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業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己)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㈢又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6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1年
度訴字第1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4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14至19所示之6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19、708、373、4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再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9之罪均為詐欺罪,犯罪類型相同,均係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時間均係在109年8月至110年11月間,犯罪時間接近,而詐欺犯罪多為反覆實施,受刑人應係在該段時間內循相同模式一再實施,該等犯罪動機、手段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另受刑人經本院通知詢問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未於本院指定之5日期間內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原雖得易科罰
金,然與如附表編號2至19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6日109年12月19日109年8月3日至110年1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850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69、73、74、75、76、77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69、73、74、75、76、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桃簡字第406號111年度訴字第123號111年度訴字第123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4日111年4月28日111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桃簡字第406號111年度訴字第123號111年度訴字第1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6日111年6月9日111年6月9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54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627號編號2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8日至110年1月11日110年1月30日110年3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69、73、74、75、76、77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69、73、74、75、76、77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69、73、74、75、76、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23號111年度訴字第123號111年度訴字第123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8日111年4月28日111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23號111年度訴字第123號111年度訴字第1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9日111年6月9日111年6月9日備註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627號編號2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28日109年10月20日109年11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69、73、74、75、76、7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9、10、11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9、10、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23號111年度訴字第193號111年度訴字第193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8日111年5月12日111年5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23號111年度訴字第193號111年度訴字第19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9日111年6月9日111年6月9日備註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62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454號編號2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8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27日110年4月1日110年9月26至110年9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9、10、11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9、10、11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93號111年度訴字第193號111年度訴字第266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12日111年5月12日111年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93號111年度訴字第193號111年度訴字第2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9日111年6月9日111年7月30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454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394號編號8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4日109年11月20日至109年12月15日110年1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8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70、3671、3672、8273、2158、4163、827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70、3671、3672、8273、2158、4163、82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833號111年度訴字第319、708、373、460號111年度訴字第319、708、373、460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26日111年11月16日111年11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833號111年度訴字第319、708、373、460號111年度訴字第319、708、373、4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28日111年12月15日111年12月15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49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號編號14至19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2月1日至110年2月10日109年10月20日110年10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70、3671、3672、8273、2158、4163、827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70、3671、3672、8273、2158、4163、827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70、3671、3672、8273、2158、4163、82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319、708、373、460號111年度訴字第319、708、373、460號111年度訴字第319、708、373、460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6日111年11月16日111年11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319、708、373、460號111年度訴字第319、708、373、460號111年度訴字第319、708、373、4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15日111年12月15日111年12月15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號編號14至19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9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18日至110年11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70、3671、3672、8273、2158、4163、82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319、708、373、460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319、708、373、4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15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號編號14至19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