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665號上訴人即被告 喻達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芳慧 間因108年度婚字第665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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