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52號聲請人 林素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信滿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傅淑芳┌─────────────────────────────────────┐│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林素琴│永豐銀行五│108年3月10日│34,600元│0000000│││││股分行│││││├───┼─────┼─────┼──────┼─────┼─────┼──┤│001│林素琴│永豐銀行五│108年1月31日│83,990元│0000000│││││股分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