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6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欣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1年度執字第1069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欣宏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起至111年12月9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又因涉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518號判決駁回等情。聲明異議人必須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當日釋放前收受臨時執行指揮書(乙種),並於發監執行七日內由原執行檢察官核發正式指揮書(甲種)接續指揮執行,然聲明異議人於111年12月9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當日前均未收受乙種臨時指揮書,且直至111年12月15日才收受乙種臨時指揮書及甲種正式執行指揮書,則聲明異議人於111年12月9日起接續執行迄今屬違法執行拘禁,因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491號判決判處1年2月(3罪)、1年4月(2罪)、1年6月(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68號撤銷原判決,改判1年2月(3罪)、1年4月(2罪)、1年6月(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再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執字第10691號案件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據以執行指揮(即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0691號)之裁判,應係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68號判決所諭知之罪刑,則本案「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係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如欲聲明異議,應向係臺灣高等法院為之,本院對於聲明異議人此部分之聲明異議,依法並無管轄權,其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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