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建儒
居新北市○○區○○○街00號0樓(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建儒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建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40、6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前即110年2月8日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8日以110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於111年9月27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40、6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於110年12月28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前即110年2月8日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8日以110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903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1年9月27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有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所受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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