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3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3239號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代理人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祥鶴消防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違約金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票據上記載本法不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為票據第十二條所明定。違約金並非票據法所規定之事項,故系爭本票上有關違約金之記載,自不生票據上效力,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上開規定,除債權人併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