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1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慧貞┌─────────────────────────────────────┐│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8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安勤科技股│中國國際商│94年12月20日│26,637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中和│││││││ 劉琍綺 │分行│││││├───┼─────┼─────┼──────┼─────┼─────┼──┤│002│安勤科技股│中國國際商│94年12月20日│698,251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中和│││││││劉琍綺│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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