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360號債權人安康馨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錦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明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路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
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李明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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