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 林淑芬 被告 吳桂宏
麥峻瑋 上列被告吳桂宏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緝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鄭永彬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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