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348號債權人 王清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芳 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總金額為何?其中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參萬肆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
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利息。)㈣確認兩筆借款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9年7月14日〞及〝民國99
年10月6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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