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債權人 林淑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志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2年3
月22日」?㈡提出對債務人何志成請求之其他釋明資料(依狀附支票發票
人為博昇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何志成僅為博昇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非何志成個人所簽立支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