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357號債權人國產金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譚楠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阮壁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㈢提出債務人阮壁媚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6)。
㈣提出債務人「阮壁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㈤補正譚楠聲現為國產金獎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