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68號原告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政男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許慧如 律師被告廣東深鼎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進祥
創展中心2314訴訟代理人 李長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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